『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關於我們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的成立過程代表臺灣在文化資產保存領域中發展的軌跡。這軌跡主要的分界點在民國70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成立,以及71年公布施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71年,全新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實施,不僅確立了文化資產保存的體制與政策,同時展開了臺灣前所未有的文化資產保存新局。民國101年5月20日,文化部正式成立,原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同時改制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專責推動全國文化資產業務,執行及督導全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等工作。
民國104年12月9日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建構國民與歷史之聯繫,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之精神,特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以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業務職掌
古物遺址組
- 古物、考古遺址、水下文化資產等計畫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 輔導縣市政府辦理古物、考古遺址之調查、審議、指定、廢止、變更、輔助、監管及諮詢等。
- 重要古物、國寶、國定考古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審議、指定、廢止、變更、輔助、監管及諮詢等。
- 國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保存區及保存用地規劃之研擬、執行。
-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及管理計畫之研擬與推動。
組織架構
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設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主任秘書一人。
2.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分為:
(1)四組一中心包括:綜合規劃組、古蹟聚落組、古物遺址組、傳藝民俗組、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
(2)輔助單位包括: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